禁止停車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禁止停車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比如消防栓、公交車站、路口、道牙子涂成黃色的地方,還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這些地點 50 米以內(nèi)的路段不能停車。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 30 米以內(nèi)的路段,除非使用這些設施,否則不許停車。車輛停穩(wěn)前不能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能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路邊停車要緊靠道路右側(cè),機動車駕駛?cè)瞬坏秒x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要立即駛離。城市公共汽車不能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其次,違停處罰主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再者,違停處罰標準是,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地點停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罰款 100 元、不記分。
關于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體現(xiàn)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分為允許停車、禁止停車、允許臨時停車三種情形。允許停車在規(guī)定地點及政府施劃的停車泊位。禁止停車的地方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地方。允許臨時停車要緊靠道路右側(cè),機動車駕駛?cè)瞬坏秒x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另外,違章停車處罰還分多種情況。違反禁令,在標志、標線明確提示禁止停放的區(qū)域停車,適用《省條例》第 57 條第 1 款第 1 項,處罰 100 元,駕駛?cè)嗽诓辉诂F(xiàn)場都不影響處罰,不需先行警告。違反禁令,駕駛?cè)嗽诂F(xiàn)場拒絕駛離的,適用《交通安全法》93 和《省條例》第 58 條第 1 款第 26 項,處罰 200 元,需要先行警告。違反停車規(guī)定,在不應當停車地點停車,經(jīng)警告后當事人拒絕駛離或不在現(xiàn)場的,適用《省條例》第 56 條第 1 款第 18 項,處罰 50 元,需要先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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