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被撞 貶值損失如何主張
[案情簡介]
2015年,剛剛拿到駕照的王(音譯)去當?shù)氐?a target="_blank" class="cmsLink">商店買了一輛車。試駕過程中,王操作不當,錯把油門當剎車,直接撞上了停在店門口的兩輛待售新車。王駕駛的車輛也嚴重受損。交管部門最終認定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S店認為新車未售出會發(fā)生交通事故,必然導致售價降低,故向交管部門提交申請,請求對兩輛新車的損失折舊價格進行鑒定。不久,舊機動車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案受損車輛折舊損失共計65000余元。S店隨后要求王支付車輛的修理費和折舊費。王認為車輛已經(jīng)投保,車輛完全可以修復,不能貶值,不同意賠償。在此情況下,店所屬汽車銷售公司將王及被保險人平安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包括折舊損失共計12萬余元。
[爭議焦點]
平安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車輛折舊損失?
[律師評論]
出于以下原因,需要進行補償:
第一,待售新車必須有折舊損失。
首先,待售新車不同于其他在用車輛。待售的受損汽車雖然已經(jīng)修復,但已經(jīng)不能再以新車價格出售,必然導致汽車銷售價格的相對貶值。這個折舊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應該屬于汽車銷售公司在事故中的合理損失范圍。
其次,汽車銷售公司賣的是修好的新車,購車者肯定不會買或者低價買。即使購車者誤以為是新車,全價購買,但后來發(fā)現(xiàn)新車已經(jīng)修好,仍然必須找汽車銷售公司索賠,甚至欺詐雙倍索賠。所以汽車銷售公司一般不會冒欺詐后的雙重理賠風險去銷售,而是會如實向客戶展示新車的維修歷史,所以折舊損失肯定是存在的,汽車銷售公司是折舊損失的最終承擔者。
二是保險公司未能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保險憑證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條款的內(nèi)容;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的解釋,該條款將不生效。本案中,《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五條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雖然包含了“修理后價值減少造成的損失”,但并未對新車是否納入銷售做出明確具體的提示。況且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汽車銷售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臧ㄕ叟f損失在內(nèi)的全部損失,其余損失由交通肇事人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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