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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nèi),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客車5年內(nèi)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nèi)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nèi)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4)摩托車4年內(nèi)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檢查一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當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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