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可以暫扣車輛。車輛暫扣注意事項:1??哿魰r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此外,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自檢驗鑒定結論確認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的物品。2.對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領取而未領取的車輛的處理: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44條規(guī)定: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仍未領取的車輛,經通知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對此,經檢驗鑒定,駕駛員逃逸或逾期三個月不提車的,將由相關部門對車輛進行處置。如果當事人還想取回自己的車輛,就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取回自己的車輛,否則可能永遠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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