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1。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的考核;2.持有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對交通事故死亡負有責任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3.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車管所進行營運地登記滿一年后,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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