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車牌競價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1。根據車輛購買實際周期,調整指標有效期,方便市民有更多時間購買車輛,更新指標、增量指標等指標有效期延長至12個月。舊政策規(guī)定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申請后只能延長至12個月;2.第六十五條指標分配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獲得指標。增量、更新等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周轉指標有效期為3個月,自發(fā)布次日起算;3.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使用后指標自動失效。逾期未使用該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該指標,競價獲得的競價成交金額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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