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主張實行兩項交強險,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由于交通事故牽引車和掛車的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強制規(guī)定的,不購買不能上路行駛。按照規(guī)定,他們不是雙保險,所以不應該適用比例分擔。第二,該事故不是拖車與牽引車單獨分離的交通事故。正是因為當時牽引車和拖車是一體的,拖車的??课恢眠€是在牽引車司機的統(tǒng)一控制下。造成原告損失的是共同侵權,不能僅僅認為交通事故是拖車一方造成的。第三,從車輛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來看,車主投保的預期目的是分散風險,減輕車主的責任,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分擔對社會的損害賠償責任,期望每一個強制保險都能起到保險的作用。因此,如果涉及兩個強制保險,則按照兩個保險的累計限額計算。因此需要按照兩個強制保險分項的累計保險金額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對超出部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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