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換證有扣分記錄可以換證。駕駛證扣分未滿12分,就可以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中: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且交通違法行為已處理完畢,可正常換證。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先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考試合格,清除記分后才能辦理換證。申請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需要進行審驗,需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申請人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申請人身體條件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或撤銷;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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