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頁鏈接第十九條:經營者發(fā)現其提供的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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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配|
優(yōu)惠政策)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不過,如何補償,補償多少,從立法角度并沒有細節(jié)上的規(guī)定。這也使得消費者獲得補償比較困難,尤其是在生產廠家已經對產品進行免費更換、維修的情況下。不過,建議車主與4S店,或者通過4S店和廠家協(xié)商,現金補償不易,可以要求延長保養(yǎng)期限、贈送保養(yǎng)服務等,最大限度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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