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部門通知當事人去簽收事故責任鑒定書,通常就證明交警部門已經(jīng)做出了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就算當事人拒簽,也不會改變責任鑒定。簽字只能證明當事人已知道該認定,并非接受了簽定。如果不簽收,交警會在一周內(nèi)郵寄到當事人住址,視同已簽收或直接寫拒簽。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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