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經傷殘鑒定為傷殘十級的,所可以賠償的數額為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總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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