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的前輪剛剛過線,變成紅燈,然后繼續(xù)行駛,屬于闖紅燈的行為。只有當車輛完全通過紅燈前的停止線后,才能繼續(xù)行駛。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1.在標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規(guī)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huán)島的,讓已經(jīng)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向路口中心左側轉彎。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前車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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