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限自車輛登記之日起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按交付之日計算。一般轎車、越野車、輕型客車、輕型旅行車等9種非營運客車的使用年限為15年。如果達到使用壽命后需要繼續(xù)使用,可以延長使用壽命。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5條,各種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出租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將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除外,使用年限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貨車將使用9年,多缸發(fā)動機低速貨車和小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使用30年。
10.危險貨物運輸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普通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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