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鑒定報告出來幾天能拿車?
1、公安機關第四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diào)查之日起十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扣押交通車輛和駕駛?cè)酥掌鹗諆?nèi),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jié)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nèi)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鑒定;
2、公安機關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jié)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機關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意檢查評估機構(gòu)對竣工期限進行檢查評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