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西安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352—2015)的規(guī)定,西安市實行的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限制性政策中,2023年以前入市新投放的輕型汽車,應當滿足國四(車contain)或國五(排放標準),2023年以后入市新投放的新車型,全部應當滿足國四(排放標準)或國五(排放標準)。如果2023年前投放的新車型未能滿足國四(排放標準)或國五(排放標準),則會觸發(fā)西安市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懲戒措施,具體懲罰措施有:
一是處以罰款,處罰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是逐一抽查及處罰,根據(jù)不同情況,對污染、投放車輛,抽取車輛檢測記錄,核實報告,憑其受檢證明及其他證件,有權予以逐一處罰;
三是采取進風量限制、停駛處罰等方式。
四是拒不改正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投放違規(guī)的污染車輛實行停駛或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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