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財稅〔2016〕136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用車計稅價格=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 價外費用。進口車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 關稅 消費稅。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機動車銷售專用發(fā)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fā)票價÷1.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也就是說,計算公式是:汽車銷售發(fā)票的價格÷1.17(增值稅)×購置稅百分比(今年是10%)=車輛購置稅金額。以一輛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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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的車計算:150000÷1.17×10%=12820元。也就是說,15萬元的車,需要所交的購置稅為12820元。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四部門對外發(fā)布公告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收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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