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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奈的事實已經(jīng)無法避免,我們唯一能夠做的是避免更大“無奈”結(jié)果的出現(xiàn)。司機如何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經(jīng)濟負擔成為司機群體最關注的問題。就我國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們司機能夠采取的相應救濟措施并不多。
第一,對案件本身的評論
2005年12月5日,“新道路交通法出臺后的第一案”——行人非法穿越北京二環(huán)被奧拓汽車撞死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作為個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塵埃落定,但司機劉寰不存在過錯卻要賠償10萬余元的終審結(jié)果讓司機群體深感不平。
兩倍于車輛價格的賠償責任,讓守法者——司機劉寰面臨著無力償債的困境。法律給不了我們明確的規(guī)定,判決卻給了一個讓當事人難以擺脫的陰影:以另一個家庭的“災難”來換取對一個已受到侵害家庭的撫慰。在此事實面前,誰才是真正的弱者?
當無奈的事實已經(jīng)無法避免,我們唯一能夠做的是避免更大“無奈”結(jié)果的出現(xiàn)。司機如何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經(jīng)濟負擔成為司機群體最關注的問題。就我國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們司機能夠采取的相應救濟措施并不多。
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這方法“看上去很美”。因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誰都明白,買保額越高的保險,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對自己就越有利。然而保險本身具有典型的射幸性,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正因為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相當?shù)呐既恍,我們的司機大部分不愿意購買高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其實,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我們的司機群體并沒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有錢”。對于一個處于工薪階層的司機,錢永遠是要用在“刀刃”上,花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最有價值的場所。況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各財產(chǎn)保險公司大都限制了車主高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如此看來,買高額保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般“美”。
第二,司機該采取哪些措施減輕自己的責任
要待相關配套的保險制度足夠發(fā)達起來,似乎“路漫漫其修遠兮”。讓人遺憾的是,司機群體目前能夠做到的似乎只能提高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自覺性,認真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在行車中盡量地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以及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責任。應該怎樣才能做到呢?首先,應該隨時保持良好的車況。良好的車況不僅是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前提,而且萬一發(fā)生事故,車況的良好與否也直接關系到事故責任有無或者大小的認定。其次,在行車時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根據(jù)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的變化,合理控制行車速度,做到安全駕駛。最后,萬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案,保護好現(xiàn)場,協(xié)助交警現(xiàn)場調(diào)查取證。及時報案有利于事故事實的調(diào)查,責任的認定。
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和諧社會的法制建設應該以“以人為本”為立法指導思想,以及實行對生命權(quán)高度的關切。然而,從“生命權(quán)高于一切” 這一崇高得不容質(zhì)疑的立法思路出發(fā),我們并無法必然推定出:一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駕駛員,在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必須為一個蔑視法律法規(guī)的違章者“買單”。機械的“弱者劃分” 非但不能讓人對遵守交通法規(guī)引起重視,相反還會助長非機動車駕駛?cè)撕托腥说倪`法行為。
現(xiàn)代法治正是符合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動具有了可預測性和相對確定性,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證,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如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無法使人們避免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損失,那么,法治何以實施,法治的公平及正當原則又何以體現(xiàn)?
(注:鄭律師為暨南大學法律系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