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大奔理賠案塵埃落定
隨著二審判決書的下發(fā),備受媒體關注的“無牌大奔理賠案”終于塵埃落定。本報最新獲悉,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審告終,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jié)果,判決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支付保險理賠金25.7971萬元并承擔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
新聞事件 無牌大奔理賠案維持原判
昨日,“無牌大奔理賠案”代理律師王鵬林告訴記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被告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以“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未向知識安全中心履行‘明確告之’義務,與事實不符!奔啊爸R安全中心投保車輛使用的是偽造的臨時號牌,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拒賠事實,但一審判決未予認定!睘橛缮显V。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jù)證明其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也未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知識安全中心作出解釋,因此,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主張其對免責條款已實際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也駁回了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主張知識安全中心使用偽造的臨時牌照構(gòu)成拒賠的上訴理由。二中院認為,知識安全中心向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是車輛損失險,本案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而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與臨時號牌的真?zhèn)螞]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專家說法 該案非常具有代表意義
中央財經(jīng)大學保險法講師管貽升認為,雖然此案不是第一起因保險公司未說明免責條款而判被保險人勝訴的案件,但是此案的判決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非常具有借鑒意義。因為在此之前,車主無牌照或者使用假牌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一律不予理賠的。
具體來講,該案的代表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該案中法院認定華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對免責條款未實際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從而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將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詳細解釋,否則,一旦車輛出險,保險公司不能以事故屬于免責范疇而拒賠。很多法院在已往的判決中,已經(jīng)采納了這種觀點。
另一方面,也是該案判決中最有新意的地方。該案明確了一點,投保人投保時保險標的存在瑕疵、包括法律方面的瑕疵,如果該瑕疵與保險事故存有必然因果關系,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果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保險公司就不得拒賠。這一點明確了投保人如實告知事項與保險責任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對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理賠時的重要影響,對今后此類案件的處理借鑒意義非常大。
管貽升指出,鑒于目前《保險法》對投保人如實告知事項與保險責任之間是否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缺乏明確的界定,建議在《保險法》討論修改之際,應該對問題進行明確。
事件回顧 無牌大奔理賠案始末
2004年2月5日,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購買S280型奔馳轎車一輛并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北京分公司為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金額為90萬元。合同約定該車的號牌號碼正在辦理之中。
2004年6月7日,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卻以該車的臨時號牌系偽造、出險時沒有行駛證及號牌為由拒絕賠付。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遂向北京東城區(qū)法院起訴華安財產(chǎn)保險北京分公司(詳見本報2005年4月7日《無牌奔馳上路遭遇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該賠》的報道)。
2005年4月14日,東城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給付原告北京知識安全工程中心保險理賠金257971元(見本報2005年4月15日《無牌大奔理賠案一審結(jié)束法院判保險公司全賠》)。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審告終,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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